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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進行之審查,得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
  2. 前項審查會,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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