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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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所提送之召回改正計畫,其內容如附錄三;召回改正報告,其內容如附錄四;發給汽車所有人之召回改正通知書,其內容如附錄五。
- 2.召回改正紀錄與召回改正報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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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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