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所提送之召回改正計畫,其內容如附錄三;召回改正報告,其內容如附錄四;發給汽車所有人之召回改正通知書,其內容如附錄五。
- 召回改正紀錄與召回改正報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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