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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19 條

  1.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所提送之召回改正計畫,其內容如附錄三;召回改正報告,其內容如附錄四;發給汽車所有人之召回改正通知書,其內容如附錄五。
  2. 召回改正紀錄與召回改正報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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