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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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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公私場所
於檢測機構執行檢測前、檢測期間及檢測後之申報,應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依固定污染源檢測作業紀錄表確認符合檢測計畫內容,並簽章及建立電子化紀錄。
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為前項確認、簽章及紀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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