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私場所於檢測機構執行檢測前、檢測期間及檢測後之申報,應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依固定污染源檢測作業紀錄表確認符合檢測計畫內容,並簽章及建立電子化紀錄。
- 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為前項確認、簽章及紀錄工作。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67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