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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應於固定污染源完成檢測後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檢測報告書,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傳輸方式向公私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但執行戴奧辛、重金屬空氣污染物檢測之申報期間,得延長三十日。
  2. 前項檢測報告書,公私場所應建立電子化紀錄保存六年備查。但未能以電子化紀錄保存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紙本紀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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