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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規定或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擇一定數量排放管道進行檢測。但連續二次檢測之排放管道不得相同。
  2. 前項一定數量(X)之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計算辦理: X=ln N,以四捨五入方式取整數 ln:自然對數 N: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數,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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