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私場所應依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以下簡稱檢測計畫)執行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其取得方式如下: 一、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辦法)核發操作許可證時,併同核發。 二、依規定無須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依本辦法審查及核發。另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且未涉及許可證內容變更或異動者,亦同。
- 依規定應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前項檢測計畫之檢測條件應與核發該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檢測條件相同。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67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