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獎勵對象為與一般廢棄物掩埋場 (以下簡稱掩埋場)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契約,約定在該掩埋場設置發電設施,抽取掩埋場所產生之沼氣再利用於發電之業者 (以下簡稱沼氣發電業者) 。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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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對象為與一般廢棄物掩埋場 (以下簡稱掩埋場)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契約,約定在該掩埋場設置發電設施,抽取掩埋場所產生之沼氣再利用於發電之業者 (以下簡稱沼氣發電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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