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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機車排氣檢驗站之站名、站號、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二、負責人姓名。 三、認可項目。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證號。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2. 前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以書面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准。
  3. 負責人變更,除有正當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外,應重新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4. 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之基本資料、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二、申請者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5. 標準氣體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可之成分、有效期限、壓力濃度等規格與使用限制。 二、申請者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6. 前二項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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