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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之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五、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六、保證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申請標準氣體認可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氣體製造商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原料氣體及校正氣體合理追溯源文件。 (五)製程工具準確性證明文件。 (六)產品有效使用期限驗證資料。 (七)產品販售時提供客戶之分析報告樣本。 (八)整體製程說明文件。 (九)製程工具型號規格說明。 (十)製程工具校正報告。 (十一)製程品質管制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製程品管文件。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氣體進口商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前款第一目至第七目之文件。 (二)氣體製造、填充、分析及儲存場所環境說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3. 前二項文件除申請函、使用手冊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提供正本,以供查核。
  4. 檢附文件應製作對照目錄;相關文件如中文,應一併檢附中文譯本。
  5.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及標準氣體認可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為六十日。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認可證;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6. 機車排氣檢驗站應使用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證之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及標準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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