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除得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鍰外,必要時,並得廢止其進口、使用或轉讓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溴化甲烷管理辦法第13條,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的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除了可以根據本法第六十八條對其做出罰鍰外,必要時還可以廢止其進口、使用或轉讓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違反了溴化甲烷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對該公司做出罰鍰,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廢止其進口、使用或轉讓許可。
- 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八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8 條條文
-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