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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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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從事破(粉)碎、研磨、切割、刨除或其他易致粉塵逸散之操作,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粉塵逸散設施之一: 一、設置局部集氣系統,將粒狀污染物質收集及處理後排放。 二、設置加壓噴水設施,並於操作期間持續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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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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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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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從事破(粉)碎、研磨、切割、刨除或其他易致粉塵逸散之操作,應設置或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