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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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施工規模達下列條件之一者,營建業主應依附表四及附表五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監測儀表及攝錄影監視系統(至少須具備二支以上攝影鏡頭),並依表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應保存一個月備查: 一、工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且工期達一年者。 二、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一萬立方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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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營建工程施工規模達下列條件之一者,營建業主應依附表四及附表五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監測儀表及攝錄影監視系統(至少須具備二支以上攝影鏡頭),並依表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應保存一個月備查: 一、工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且工期達一年者。 二、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一萬立方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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