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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建業主未能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設施者,得提出同等防制效率或功能之替代方法,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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