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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前已使用該物質者,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依本辦法取得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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