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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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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前已使用該物質者,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依本辦法取得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前,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的兩年內,依該辦法取得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根據該條規定,公私場所須遵守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的使用許可時間限制。例如,若某工廠在特定日期使用了易致空氣污染的物質,根據法規,該工廠需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的兩年內,依法取得相應的使用許可證,否則將面臨相關的法律責任。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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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前已使用該物質者,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依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