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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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前,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的兩年內,依該辦法取得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根據該條規定,公私場所須遵守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的使用許可時間限制。例如,若某工廠在特定日期使用了易致空氣污染的物質,根據法規,該工廠需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的兩年內,依法取得相應的使用許可證,否則將面臨相關的法律責任。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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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