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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許可證因毀損、滅失或公私場所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料有異動,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2.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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