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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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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使用許可證: 一、使用許可證核定期間內之使用紀錄。 二、一年內最近一次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三、必要使用該物質之證明文件。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使用許可證展延,申請程序應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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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