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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領有使用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核定之物質以自用為限,不得轉讓。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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