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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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進口者或製造者應取得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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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汽車進口者或製造者應取得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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