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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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種類如下: 一、車型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車型合格證明):指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或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二、逐車測試合格證明(以下簡稱逐車合格證明):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就每一送驗車輛所出具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污染測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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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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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法規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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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