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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種類如下: 一、車型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車型合格證明):指中央主管機關發之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或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二、逐車測試合格證明(以下簡稱逐車合格證明):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就每一送驗車輛所出具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污染測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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