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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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進口者及製造者已完成核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章並通知交通監理機關: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實車查核判定其申請驗證核章相關資料與實車不符。 三、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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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第8條的解釋如下:根據這項規定,當汽車進口者或製造者檢附的文件虛偽不實、申請驗證核章相關資料與實車不符、或車型合格證明被撤銷或廢止時,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其核章並通知交通監理機關。這意味著汽車進口者或製造者必須提供真實且符合實車的文件資料,否則其核章可能會被取消。 參考資料:根據汽車進口手冊,當進口汽車時,必須提供真實且符合實車的文件資料,以獲得核章。例如,如果進口者提供的文件虛偽不實或與實際車輛不符,則核章可能會被撤銷或廢止,依據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第8條的規定。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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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