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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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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應以主管機關准之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為其排放標準,並依核准內容進行各該固定污染源之操作及排放。
  2. 2.公私場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報前一年排放總量及濃度相關監(檢)測及操作紀錄資料,並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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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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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以主管機關核准之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為其排放標準,並依核准內容進行各該固定污染源之操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