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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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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准證明(以下簡稱核准證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有效期間及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住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 三、核准內容: (一)污染源範圍、名稱及位置。 (二)污染改善措施。 (三)污染物排放種類、年排放量限值及排放濃度限值。 (四)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條件。 (五)污染物監(檢)測項目及頻率。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2. 2.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請者,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核准內容併同記載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3. 3.第一項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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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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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核准證明(以下簡稱核准證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有效期間及字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