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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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為違反本法規定之按次處罰,其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之通知書與裁處書應分別作成。
- 2.一行為同時違反數規定,或同一時間有數違規行為,主管機關應依該不同違規行為在同一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通知書分別作成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通知內容。
- 3.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但違規行為屬應令其立即停止或非以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證明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者,得免記載: 一、處分對象。 二、處分事由。 三、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 四、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 五、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六、屆期未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之規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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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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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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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