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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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執行準則第3條,違反該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評估現場稽查結果或違規人陳述的違規原因,來判定是否應該改善、補正或申報。例如,根據裁判書的內容,被告在特定情況下應無須每日為限期改善之通知,這符合執行準則第3條的精神,即主管機關應評估具體情況後進行判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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