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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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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其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但屬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應令其立即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第 4 條所規定,主管機關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其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對於可立即改善的違規行為,應令其立即改善。例如,對於簡單的應遵行事項,主管機關可以限期要求事主立即改善,以消除污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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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其改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