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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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第 4 條所規定,主管機關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其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對於可立即改善的違規行為,應令其立即改善。例如,對於簡單的應遵行事項,主管機關可以限期要求事主立即改善,以消除污染。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條文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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