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其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但屬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應令其立即改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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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其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但屬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應令其立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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