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違反本法規定,以停工、停業或無空氣污染物排放作為改善之方式者,無
- 2.法依前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 一、自行停工或停業之佐證資料。 二、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事實者,其無製造、加工之文件。 三、無空氣污染物排放者,其改變生產製造程序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致無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