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違反本法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其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認定之查驗方式規定如下: 一、檢具第五條或前條規定之文件,送達主管機關。 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
- 2.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檢具許可之檢測機構所為之合格檢測報告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另行辦理檢驗測定查證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第五條條文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5 條條文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