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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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改善、補正或申報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認定之查驗,必要時得延長之。
- 2.前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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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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