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12

快速跳轉
  1. 1.公私場所於試車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評鑑: 一、檢驗測定機構所為之合格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已採取改善措施之相關文件。 二、空氣污染改善成效說明。
  2. 2.公私場所未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提送前項文件辦理評鑑者,應於試車終止日起停止試車,且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3. 3.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於准期間完成試車者,應於試車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申請展延,展延申請次數不得超過二次;公私場於試車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申請展延者,因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審查致試車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駁,公私場所於試車期限屆滿後至試車展延完成審查期間內,得繼續依試車計畫內容試車;未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十五日申請展延者,公私場所應於試車期限屆滿日起停止試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找到相關資料來回答你的問題。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公私場所於試車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評鑑: 一、檢驗測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