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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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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文件,應於二十五日內完成評鑑,並於評鑑期間進行現場勘查,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技師協助現場勘查。
  2. 2.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已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完成現場監督公私場所試車檢測作業,並評估無須至現場再確認之必要者,得免執行前項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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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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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文件,應於二十五日內完成評鑑,並於評鑑期間進行現場勘查,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