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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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第 7 條,根據上述法條第三條的規定,涉及工商機密的試車計畫內容,公私場所在申請試車前,需檢具符合特定要件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資訊保密,這些要件包括資訊非一般人所知、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以及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審查資訊保密申請時,若認為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則可以核定應予公開。 參考資料: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政府資訊公開法 舉例:若某公司申請試車計畫涉及其特定製程技術的工商機密,該公司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資訊保密,並需提出證明文件來符合相關要件。若主管機關審查後認為該製程技術對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則可以核定應予公開特定內容。 以上為我能提供的法律解釋和相關案例分析,請問還有其他需要幫助的地方嗎?
- 第三條條文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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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