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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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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資訊保密申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完整性審查並通知公私場所繳納資訊保密審查費。
  2. 2.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十五日內作成資訊保密申請准駁之決定,經審查申請文件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通知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繳納審查費、未補正或屆滿補正次數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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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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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資訊保密申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完整性審查並通知公私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