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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本辦法申請試車,致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或有許可證失其效力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試車或改善致與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得併同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 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失其效力,得併同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2. 公私場所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依第三條規定提出之試車計畫,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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