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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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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本辦法申請試車,致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或有許可證失其效力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試車或改善致與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得併同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 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失其效力,得併同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2. 2.公私場所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依第三條規定提出之試車計畫,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的規定來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在進行試車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如果進行試車或改善後導致與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可以同時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如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失效,也可以同時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2. 依照第三條的規定,提出的試車計畫應該由依法登記執業的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進行了新的製程設備更換,導致固定污染源的排放情況有所改變,根據上述法規,工廠應該同時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並經環境工程技師簽證後才能進行試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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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本辦法申請試車,致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或有許可證失其效力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