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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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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者申請販賣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二、燃料種類及最大年生產量。 三、煉油廠各煉製單元設計最大煉產量。 四、各煉製單元前一年實際煉產量。但新設者,免附。 五、燃料之檢測報告。 六、燃料成品儲槽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七、燃料銷售計畫。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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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製造者申請販賣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