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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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者申請販賣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二、燃料種類及最大年生產量。 三、煉油廠各煉製單元設計最大煉產量。 四、各煉製單元前一年實際煉產量。但新設者,免附。 五、燃料之檢測報告。 六、燃料成品儲槽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七、燃料銷售計畫。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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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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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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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