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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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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造者:指取得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之經營許可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且生產移動污染源燃料者。 二、進口者:指取得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經營許可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且輸入移動污染源燃料者。 三、販賣:指製造者生產移動污染源燃料,藉由輸送儲存方式從事商業銷售之行為。 四、進口:指進口者輸入移動污染源燃料,藉由輸送儲存方式從事商業銷售之行為。 五、成品儲槽:指製造者或進口者所生產或輸入之移動污染源燃料,於販賣前儲存在廠(場)區內之儲存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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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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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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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造者:指取得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經營許可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