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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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許可文件。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日數不計入審查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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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許可文件。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日數不計入審查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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