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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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者申請進口許可文件,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二、進口燃料種類、來源國家或地區及進口數量。 三、燃料品質規格或成分內容之訂購文件。 四、當次輸出地之燃料檢驗報告。 五、燃料成品儲槽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六、燃料銷售計畫。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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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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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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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