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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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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者申請進口許可文件,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之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二、進口燃料種類、來源國家或地區及進口數量。 三、燃料品質規格或成分內容之訂購文件。 四、當次輸出地之燃料檢驗報告。 五、燃料成品儲槽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六、燃料銷售計畫。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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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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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進口者申請進口許可文件,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