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販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販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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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販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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