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 6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依原(物)料使用量、燃料購買量、產品產量、歷史檢測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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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第6條,如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依原(物)料使用量、燃料購買量、產品產量、歷史檢測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根據環保署的相關案例資料,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未按規定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主管機關可以依據該工廠的原料使用量、燃料購買量、產品產量或歷史檢測資料等資料,來計算其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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