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公私場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監測設施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十之校正誤差、應答時間、相關係數、半範圍信賴區間百分比、半範圍容許區間百分比、應答關係式查核偏移、相對應答查核偏移、相對準確度、準確度、去除效率、差值平均值、訊號採集誤差及訊號平行比對誤差之性能規格。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各項監測設施,其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與數據狀態判定規範應符合附錄十一規定。
-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監測設施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應設有登入帳號及密碼,人員登入及操作應作成紀錄,保存六年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