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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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私場所連線設施進行汰換時,應於汰換前七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 2.公私場所連線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四小時內修復時,應於故障發生日起三日內,檢具修復措施及預定修復完成日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 3.公私場所連線設施因故障無法修復而汰換者,應於故障發生日起三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 4.前三項連線設施汰換及修復期間,致監測數據無法正常傳輸者,應以光碟片、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於次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5.公私場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網路無法正常傳輸者,應於事由結束後七日內完成監測數據連線傳輸或以光碟片、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完成申報。
- 6.前二項以光碟片、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申報或連線傳輸之監測數據,其數據類別及格式應符合附錄十、附錄十四至附錄十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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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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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復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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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