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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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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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引用的資料,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 條是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訂定的。這代表標準的制定是基於相關的法律規定,而此條款的存在和內容是為了保障空氣品質和公共健康。 然而,我無法提供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 條具體的解釋和範例,因為我的資料中沒有涉及此標準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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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