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10.12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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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戴奧辛:指兩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Poly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s)及一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二、I-TEF(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國際毒性當量因子,國際上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毒性權重。
三、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毒性濃度之方式。
四、新設高溫冶煉設施: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設立之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
五、既存高溫冶煉設施: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但更換或擴增設備致戴奧辛排放增量達操作許可證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十者,以新設高溫冶煉設施論。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高溫冶煉鋼鐵業集塵灰設施之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排放標準如下:
┌────────┬───────┬─────────────┐│ 污染源 │排放標準值 │施 行 日 期││ │(ng-TEQ/Nm3)│ │├────────┼───────┼─────────────┤│既存高溫冶煉設施│ 9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 │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 │├────────┼───────┼─────────────┤│新設高溫冶煉設施│ 0.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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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4.10.1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