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之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應在攝氏二○○度以下,並應具備即時顯示之廢氣溫度監測設施。未能低於攝氏二○○度者,得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以其他操作條件替代。
  2. 前項高溫冶煉設施之戴奧辛污染防制設備,應維持最近一次採樣分析符合第五條所定標準下之操作條件。其操作條件有變更者,應重新進行戴奧辛採樣分析,以調整其操作條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