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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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排放標準如下: ┌────────┬───────┬─────────────┐│ 污染源 │排放標準值 │施 行 日 期││ │(ng-TEQ/Nm3)│ │├────────┼───────┼─────────────┤│既存高溫冶煉設施│ 9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 │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 │├────────┼───────┼─────────────┤│新設高溫冶煉設施│ 0.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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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