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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第 5 條

  1.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如下: ┌───────┬───────┬──────────────┐│污 染 源│ 排放標準值 │ 施 行 日 期 ││ │(ng-TEQ/Nm3)│ │├───────┼───────┼──────────────┤│ │ 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既存污染源 ├───────┼──────────────┤│ │ 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新設污染源 │ ○.五│發布施行日 │└───────┴───────┴──────────────┘
  2. 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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