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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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新設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但特定業別或設施另訂有戴奧辛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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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篇文章顯示了對於空氣污染防制法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訴訟的討論,並且提及了不同法條的解釋和適用。然而,關於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 4 條的具體釋義和相關範例,文章並未提及。因此,無法針對該條款進行逐條釋義以及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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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