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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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製程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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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既存製程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規定。該條款規定了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的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要求既存製程在特定日期後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這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並鼓勵業界遵守相應的空氣污染控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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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