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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膠帶製造業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及檢測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達每小時六公斤以上,且採熱焚化或回收方式處理者,其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及排放口應設置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二、非前款規定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道者,其揮發性有機物之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濃度及排放量每半年應檢測一次。檢測時應記錄檢測當時製程及防制設備之操作條件,每次檢測至少四小時,檢測報告應含檢測濃度之測值、小時平均值及總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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