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從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中發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根據裁判要旨的內容,司法院在一起有關空氣污染案例中,針對固定污染源的排放情況作出了裁決,對於未設置有效集塵器的工廠,認定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規定,並處以罰鍰。這可以作為固定污染源違規案例的參考資料。 另外,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中也規定了固定污染源的排放量計算要點,並在檢驗數據不實時重新核算排放量,要求業主補徵相應的費用。這段規定也可以作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參考資料。 總之,根據司法院的裁決與相關法規,可以對固定污染源的設置、操作以及排放量計算有更清晰的了解,從而加強對空氣污染防制的執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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